政府信息公開
依申請公開規定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之前,請申請人仔細了解以下規定要求:
一、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二、依照《保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公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危機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三、申請人所申請的政府信息應當是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請人能夠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的,應當在申請書上載明。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六、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七、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八、行政機關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信息的義務。
九、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同一行政機關申請公開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答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受理;
十、依申請公開堅持“一事一申請”,申請公開項目較多的,受理機關可以按照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公開項目的方式,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告知申請人加以調整。
十一、對將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拆分過細的情況,即申請人就一個具體事項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多個內容相近的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需要對現有的信息進行拆分處理才能答復,受理機關可要求申請人對所提申請作適當歸并處理。
十二、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十四、如果申請人對《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有異議,可以在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